案例 |未办理居住权登记情况下的居住权是否设立?新房屋权属人、继承人能否解除居住权?

2024-08-02

前言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在《民法典》施行前签订的居住权合同未经居住权登记,居住权是否设立?若已设立且居住权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时,新房屋权属人、继承人能否按居住权合同约定解除居住权?

近日,我所陈灏、左韵琦律师代理的李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一审、二审中,法院均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陈灏、左韵琦律师的出色表现获得客户的高度赞誉。




案情简介


2000年4月24日,被告李某与案外人张某(两原告父亲)签订《借款利息顶抵房租协议书》(下称《协议书》)约定1.张某将其名下26号房屋给李某永久居住权(含继承居住权)以顶抵借款5万元的利息,李某保管26号房屋所有权证;2.若张某要收回房屋,则张某要还给李某5万元。李某自1998年入住该26号房。2018年4月,李某与其女儿刘某诉请确认具有26号房屋居住权,被裁定驳回,二审维持原判。前案诉讼期间,张某代理人表示张某同意支付5万元以解除《协议书》,此外,诉讼期间张某通过公证的方式将案涉房屋赠与两原告,并随后办理了过户登记。张某于2020年10月死亡。李某至今未办理居住权登记。2023年10月10日,两原告诉请被告将26号房屋腾空及退还,并向两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诉讼过程中,两原告表示愿意支付5万元以解除《协议书》。




案件难点


该案的难点在于:

1.在《协议书》签订时,《民法典》尚未制定实施,当时并无居住权的法律概念,也没有居住权登记的要求,李某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居住权?

2.两原告作为房屋的新权属人能否解除《协议书》?

3.若居住权已设立,两原告能否以其作为张某继承人身份解除《协议书》?




律师观点


陈灏、左韵琦律师指出:

1.虽然案涉合同签订时尚无居住权这一法定物权种类,但案涉房屋是李某仅有的住所,且被告居住在案涉房屋已近26年,即《协议书》履行至设立了居住权的《民法典》施行之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以及第八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之规定,由于被告对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取得于民法典实施之前,而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无登记居住权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才要求对居住权进行登记,这明显增加了被告的法定义务,背离了双方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在本案中不应适用。亦即,被告享有案涉房屋居住权,居住权自《协议书》签订后设立。依法认定李某具有居住权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类案裁判尺度均予支持,如: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20起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之十:徐某道诉梁某威居住权纠纷案——适用民法典新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居住权”;2.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之三:曾某凡、曾某妹、曾某诉曾某云、曾某志居住权纠纷案;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3件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邱某光与董某军居住权执行案。

2.据悉,张某系李某小女儿刘某的父亲,但多年来张某拒不承认且拒绝承担抚养责任。在另案中,陈灏、左韵琦律师在仅提交同村村民关于李某小女儿刘某与张某关系说明书和《协议书》的情况下,成功推动了刘某与两原告的半同胞亲缘关系鉴定(注:《生物学半同胞关系鉴定技术规范》于2023年10月7日发布,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仍可作半同胞亲缘关系鉴定,彼时,广东省仅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可作半同胞亲缘关系鉴定)。经鉴定,倾向于认定被告李某的女儿刘某与两原告系同父异母半同胞关系。

3.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之规定,居住权是一种排他性物权,具有物权的共性,即物上追及力。在案涉房屋已设立居住权的情况下,房屋产权移转不影响已设立居住权的存续和行使。

4.居住权属于人役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张某在与李某签订《协议书》后,直至其死亡,也未曾解除该《协议书》。据此,基于居住权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不管是新房屋权属人还是原房屋权属人的继承人,均无权要求解除居住权合同。




法院判决


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了陈灏、左韵琦律师的代理意见,均判决驳回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协议书》的真实意思并非是形成以租还债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而是通过《协议书》赋予李某对案涉房屋的居住权,且李某在案涉房屋居住26年,该《协议书》更符合《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虽然《协议书》签订时民法典尚未制定,法律亦无居住权相关规定,但本案适用《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符合李某和张某的本意,也有利于保护独居老人的合法权益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院进一步指出,张某直至死亡也未曾要求解除该《协议书》约定李某享有的 26 号房屋的居住权,即使期间其已将 26 号房屋赠与两原告,可以认定张某对李某享有26号房屋居住权无异议。两原告在取得26号房屋所有权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张某与李某对该房屋居住权进行了约定,两原告要求李某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有违社会善良风俗。





律师简介


图片

左韵琦律师

左韵琦律师,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系法律和经济复合型律师。2015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办理了多起具有全国、地区影响力的案件,其中河南某公司涉及建设工程的执行异议复议系列案,该案引起了最高法院关注,江西高院挂牌督办,检察机关向执行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法制日报、凤凰网、澎湃网等报道了该案,最终逆转全面胜诉。   

左韵琦律师为多家大型企事业单位提供了法律服务,包括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广州市道路事务中心、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广州长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广物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深圳市青岛啤酒华南营销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

执业领域:企业法律顾问、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公司法、合同纠纷等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

社会职务:

❖广东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荣誉:

❖ 2017 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

❖ 2018 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

❖ 2021 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

❖ 2023 年获广东省律协首届百篇优秀法律文书奖



图片

陈灏律师

陈灏律师,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6年以优异成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9年起在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执业。从事专职律师以来,为多家政府单位及大型企业提供了法律服务,包括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城建安置房事务中心、广州市道路事务中心、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广东省五华商会等。陈灏律师参与处理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其中包括:2017年广州律协业务成果奖案例——严某向官员行贿100万元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2018年广州律协业务成果奖——某国企执行异议复议系列案;2021年度广州律协业务成果奖案例——代理某国企在申请破产债权时,在债权人委员会不确认近3000万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介入,该工程款最终得法院裁定优先受偿并全部获偿;获2023年度广州律协业务成果奖——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莫某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案涉金额1.8亿成功无罪辩护并申请国家赔偿。

荣誉:

❖ 2023 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