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5年,我所蒋剑明律师成功代理了2018张学友江门演唱会投资纠纷系列案件,代理原告均胜诉,代理被告均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近日,我所收到多份二审胜诉判决书,历时五年的2018张学友江门演唱会投资纠纷系列案件落下帷幕,蒋剑明律师出色的代理工作获得客户高度评价。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7日鑫鹏公司与金泉公司签订《<A CLASSIC TOUR 学友·经典>江门站演唱会投资协议》,约定双方投资4450万元合作2018张学友江门演唱会项目。协议签订后,鑫鹏公司依约向金泉公司支付投资款,两场演唱会顺利举行,但金泉公司仅退还鑫鹏公司投资款,未分红,甚至称交税后项目亏损,要山鑫鹏公司承担亏损。因此,双方产生纠纷。
判决结果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蒋剑明律师代理鑫鹏公司取得了系列案件的胜诉判决,其中:代理鑫鹏公司作为原告的分红案取得12774728元胜诉判决,违约金案取得13350000元胜诉判决,两案获赔合计超过2500万元;代理鑫鹏公司作为被告的违约金案,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难点
该案的难点在于鑫鹏公司为不参与实际经营的投资方,无法掌控项目的财务数据。而项目不但涉及括歌手、票务、场地、设备、安保、保洁、酒店等众多第三方,还包括与江门金泉不同关联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多家投资方。江门金泉用于参与项目的关联公司就包括江门金泉公司、江门永穗公司、金泉国际公司,并使用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多个私人账户收支项目款项。案件取证难,审计难。
在佛山鑫鹏公司分红案判决之前,江门金泉公司已经在与红太阳公司(投资方及票务合作方)的合同纠纷中胜诉,不但不同意分红,还要求佛山鑫鹏公司退还投资款以弥补亏损。
蒋剑明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经过大量繁琐细致的工作,充分举证及说理,取得了全部案件的胜诉判决。
系列案件包括:
1、2019年佛山鑫鹏公司起诉江门金泉公司要求分红【案号:(2019)粤0703民初6614号、(2022) 粤07民终6045号】。江门中院判决江门金泉公司应向佛山鑫鹏公司支付合作分配款12774728元。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江门金泉公司应否向佛山鑫鹏公司支付合作分配款项。二审判决采信蒋剑明律师关于金泉公司不分配项目利润的理由均不能成立,鑫鹏公司应承担的成本约定了最高限额的主张,二审改判将应分配给鑫鹏公司的鑫鹏公司合作款从一审判决认定的7212393.9元增加为12774728元。
江门中院认为:
即使按金泉公司一审提交鑫鹏公司出具的《付款通知函》,其上亦并未载明金泉公司实际履行缴纳税费义务需以鑫鹏公司的投资款返还到位为前提,故不能认为鑫鹏公司对于金泉公司至今尚未实际履行缴纳税费义务存在过错,金泉公司怠于履行该法定义务的不利后果,不应由鑫鹏公司承担。金泉公司据此主张 结算付款条件不符,理据不足,应不予支持。本案现无证据足以证明相应税费支出已实际发生,则金泉公司以其所 张的应缴税费金额予以扣减为基础主张本案并无利润可供分配,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鉴于本院前已分析涉案项目有可供分配款项合计17825834.75元,则本案并无基于项目超支事实要求鑫鹏公司向金泉公司转账付款的必要,金泉公司的相应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鑫鹏公司与金泉公司之间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若本次演出项实际支出成本高于原约定成本预算,实际支出成本除去艺人演出费部分以外如有超支0.1%-5% 之间按照双方的股比共同承担,如有超支高于5%,鑫鹏公司只承担2%,其他部分由金泉公司承担。据前述合同附表载明内容,两场演唱会除艺人演出费以外的成本预算支出为9980000元 [(22990000元-18000000元)×2=9980000元]在项目超出预算支出5%的情况下,鑫鹏公司仅按40%的比例承担实际支出成本 的105%(1+5%=105%),即鑫鹏公司应承担的其他成本支出金额为4191600元(9980000元×105%×40%=4191600元)。鑫鹏公司于本案中所需承担的成 本支出合计18591600元(14400000元+4191600元=18591600 元)。
涉案项目收入合计78415820元,按比例鑫鹏公司可分配收益为31366328 元(78415820 元 × 40%=31366328 元),则本案应由金泉公司向鑫鹏公司支付的合作分配款项为12774728 元(31366328 元-18591600 元 =12774728元)。
2、2022年佛山鑫鹏公司起诉江门金泉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1335万元【案号:(2022)粤0703民初9702号民事判决书、(2023) 粤07民终3537号】一审判决全额支持了佛山鑫鹏公司诉讼请求,二审维持江门金泉公司承担1335万元违约金的判项,仅将联公司上海永穂责任范围减少为5340000元。
一审判决采信了蒋剑明律师关于金泉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金泉公司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投资合作协议项下约定之义务, 即构成违约, 金泉公司应向鑫鹏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 给 鑫鹏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支付鑫鹏公司本合约标的金额30%的违约金。并判决江门永穗、上海永穂对金泉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上海永穂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违约金过高,维持金泉公司应向鑫鹏公司支付违约金1335万元,江门永穗承担连带责任的判项,改判上海永穂在534万元范围内对金泉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2022年江门金泉公司起诉佛山鑫鹏公司及三位自然人(蒋剑明律师代理四位被告)支付违约金1335万元【案号:(2022)粤0703民初9697号民事判决书、(2023) 粤07民终3539号】,一审驳回江门金泉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按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采信了蒋剑明律师关于鑫鹏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三位自然人与本案无关的主张。
律师简介
蒋剑明律师
蒋剑明律师,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合伙人,持有律师、专利代理双证,执业19年,专注企业法律顾问和诉讼业务,擅长于建设工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重大复杂民商事案件的代理。
社会任职:湛江仲裁委员会/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多元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广州市法学会公司法务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广州市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专家团成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
获得荣誉:
2023年获广东省律协首届百篇优秀法律文书奖
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维护社会稳定奖
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理论成果奖”
2018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奖”
2017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理论成果奖”
2016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