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铁板钉钉”到“全案不起诉”,陈启环领衔团队荣获“中律评杯”十大无罪案例奖,并应邀在瀛和刑辩论坛上发表主题演讲

2026-06-30

6月28日,中国律师博物馆举行第十九届瀛和刑辩论坛暨“中律评杯”2023-2024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颁奖典礼,作为十大无罪案例获奖者,陈启环律师应邀发表主题演讲。陈启环律师15分钟全程脱稿,从刑民行交叉视角,分享了工程附随采矿的出罪路径。

“再绝望的案件,也藏着专业的缝隙”,从桥梁人到法律人,在面对工程领域案件时,仲裁员、桥梁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房地产经济师的复合专业背景,陈启环律师有了更多的观察视角。

本次论坛在北京、重庆、南京、大连、济南设置六大会场同步联动开展,北京开设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博物馆两大线下会场,并同步直播。本届论坛汇聚了劳东燕、王志远、陈有西、许兰亭等知名专家学者和律师,线上线下逾万人次参与。以下是陈启环律师的发言稿

工程附随采矿的罪与非罪——刑民行交叉视角下外销工程附随采石非法采矿案的出罪路径

谢谢主持人!尊敬的各位专家学者、律师同仁,线上线下的各位朋友:

大家下午好!

我是陈启环,来自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很高兴也很荣幸参加今天的盛会,感谢瀛和刑辩论坛的邀请,感谢中律评杯组委会、评委老师、专家学者,以及团队伙伴。致敬勇于担当的优秀检察官。

站在承载百年历史的中国律师博物馆,此时此刻,腊月廿八,梅州老家,深夜伏案,赶写法律意见书的情景,历历在目。

该案引起周光权老师关注,应邀在清华法学院分享该案,周老师专题讲座课件收录辩点,作为“探寻违法阻却事由”的范例。

我本是桥梁人,建桥连接两岸;如今执业,往返于规范和事实之间。

再绝望的案件,也藏着专业的缝隙;再灰暗的地带,总有人举着专业的火把,在情理法的夹缝中寻光。

法治的点滴进步,需要一次次的“出罪”去推动。向奔走在法治路上、执火寻光的每一位“架桥人”致敬!

我学桥梁工程,至今律师执业26年,担任广州仲裁委仲裁员16年,曾在央企和广州地铁工程施工建设一线,摸爬滚打十年之久,参与了珠江隧道施工和广州地铁一、二、三号线的建设。从跨越障碍的结构物——桥梁工程,到构建通往公平正义的法律桥梁,过往的学习工作经历,仲裁员、桥梁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房地产经济师的专业背景,在面对刑民行交叉复杂案件,尤其是建设工程领域案件时,让我有了更多的观察视角。

我发言的题目是:工程附随采矿的罪与非罪——刑民行交叉视角下外销工程附随采石非法采矿案的出罪路径。


考虑到论坛的主题,借此机会,不揣浅陋,先分享多年前办理的一个行贿案。

当事人Y某缓刑考验期间投案交待贿送官员100万,之所以投案,是因为收钱的官员进去了。事实没有争议,定性之争,无罪辩护,关注对合犯定性——官员移送上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由此前的受贿罪改变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移送起诉,一审判决支持了公诉机关的控罪,故Y某性质上属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而非行贿。问题在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系刑法修正案(九)第46条新增罪名,Y某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法不溯及既往,故Y某不构成犯罪。而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最终决定不起诉。

image.png

接下来,分享一个看似“铁板钉钉”,最终“全案不起诉”的案例。该案引起周光权教授关注,周老师专题讲座课件收录核心辩点,作为“探寻违法阻却事由”的成功范例,我也有幸应邀在清华法学院分享该案。此后,还应资深刑事律师、某省律协专业委主任邀请,与周老师一起,作为论证专家,同席论证,共同出具法律意见。

f910db2aa8553db09714c640a6b8f558.jpg
dbad8e6b960c7a6e89c3ee008c695a5b.jpg


“能够让周光权教授收录为案例,也不枉曾经努力过。”经办检察官坦言。

之所以无罪辩护成功,关键在于遇见优秀检察官,辩护人的努力仅是一个方面。

案情并不复杂,外销高速公路施工采挖石料。客观上,有无采矿许可证?没有。有无采矿行为?有。主观上,对此是否明知?是。可否外销施工采挖矿产?只能用于本工程项目,严禁擅自处置行为。那么,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不构成。理由何在?存在超法规阻却事由。

不止于此——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后,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行刑反向衔接”,转入行政程序。该不该行政处罚?不应处罚。理由何在?处罚法定,对擅自处置工程采挖砂石行为行政处罚,于法无据。诚然,本月15日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施行后,此类行为应受处罚。行政处罚于法无据,按当然解释,更无法入罪。因此,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是正确的。刑事律师熟悉案情,在衍生的行政程序中,同样大有可为。“你学过的众多部门法,看起来各自不同,其实底层逻辑相通。此所谓条条大路通罗马。合格的部门法训练,通过潜移默化,总能让你养成底层通用的思考习惯或直觉”——看到崔国斌老师在清华法学院毕业典礼上的致辞,深以为然。以德国学界为例,就刑事法而言,似乎,并无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壁垒。

一、案情回溯:当330亿工程遭遇刑事风暴

某央企投资330余亿元的BOT高速公路项目,外销施工红线内采挖石料5500余万元;红线外临时用地采挖砂石土600余万元,但未外销。侦查机关以盗窃罪立案,以非法采矿罪呈捕。非法采矿罪成立单位犯罪,项目部总经理和物资部经理一旦入罪,当事人所在央企将面临系统性的刑事法律风险,此乃无法承受之重。

二、四面楚歌的现实困局

本案几乎无路可走:一是规范禁止【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发〔2023〕57号文明令禁止擅自处置施工采挖砂石,自然资办发〔2024〕39号文第五条第(十一)项将擅自处置行为,规定为违法采矿行为】;二是当事人已然认罪,关联案件均认罪认罚且已逮捕;三是同类案件几无出罪。

我们从侦查阶段介入。第一次电话联系约见经办检察官,“案卷几十本,刚到案头,我很忙,你有意见赶紧说。”检察官说。我说:“知道检察官都很忙,就打扰您几分钟。”记得和素不相识的检察官聊了半小时。 “尽快提交书面意见,“最后他说。

就这样,腊月二十八,梅州老家,漏夜伏案,赶写法律意见书。我们坚信:看似绝望的案件,往往存在着专业的缝隙。

三、破局之道

非法采矿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第343条,本罪保护法益是复合法益,即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及其开采管理秩序,唯有二者同时受侵害才有成立本罪的余地。本罪是法定犯,需要考察前置法立场,前置法的违反,仅为刑事违法性的判断提供有限的底线支撑,二者是烟与火的关系,烟雾缭绕之下,不一定有犯罪之火,需要考虑刑法固有的违法性,恪守罪刑法定原则。

(一)非法采矿罪——形式、实质、避险、法秩序统一性,层层递进出罪

1.形式之辩——空白罪状的法律位阶限制。

形式上,本罪系法定犯,按两高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下文件不得填补本罪空白罪状。自然资源部39号、57号文不够格,所以法律位阶上这道门就关上了。同时,合法施工不可避免采矿,不属于擅自采矿。

2.实质之辩——没有侵犯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秩序,成就了优越法益。

实质上,外销砂石,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没有侵害本罪保护法益。

本案中,合法施工附随采挖,该不该挖?该挖。既然该挖,则不存在“擅自采矿”行为。施工附随采挖具有正当性,没有侵犯开采管理秩序。

3.方法破壁——用“工程+法律”思维,重构辩护逻辑。

这个案件的突破,既靠法律专业,更靠跨界思维——用工程视角重构案件事实。工程上,理想状态的高速公路设计方案是土石方填挖平衡。但限于地形地貌和交通运输条件,山区高速公路土石方无法平衡。南方雨水多,如果不及时清理弃土石,堆积如山,极易引发坍塌或泥石流,严重威胁沿线生命财产安全,后续工序也无法推进,高速公路无法建设,工期更无法保障。禁止外销施工采挖砂石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可操作性——谁装卸,谁运输,谁提供堆场,装卸运输堆存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谁负责,上平台交易不成怎么办,影响施工进度谁负责,该等问题,实际上无章可循。而且,非法占用农用地,也有刑事风险。因此,外销弃土石,是履行施工安全保障义务,本质上具有避险性质,具有正当化事由,阻却违法性。

4. 法秩序统一性之辩——合法施工建设工地,不是犯罪作案现场。

施工许可彰显国家信用,信赖利益受保护。从刑民行交叉视角,按法秩序统一性,行政法和民法上即前置法上的适法行为,刑法上不能予以否定评价。此外,施工不可避免竞合采矿,缺乏违法认识可能性和期待可能性,具有责任阻却事由。刑法具有最后手段性,补缴资源费即可修复行政法益,不值得刑事打击。

(二)盗窃罪——历史解释、体系解释,以刑制罪,双重归谬,穿透法条竞合、想象竞合迷雾

非法采矿罪、盗窃罪,是想象竞合还是法条竞合?非法采矿罪入罪标准高,盗窃罪入罪标准低。擅自采矿行为,定盗窃罪的,并不罕见。

1.第一重归谬:历史解释、体系解释。

从79刑法到97刑法。79刑法上没有非法采矿罪,盗窃罪,顶格极刑。对于非法采矿行为,按86、96年版矿产资源法“法律责任”章节第39条、第40条规定的转致条款,按79刑法第156条,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定性,顶格3年——由于前置法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了转致条款,79刑法即使可类推适用,也推不出盗窃罪

按盗窃案件司法解释(法释〔1998〕4号)第一条规定,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构成要素。此外,陈兴良教授也主张盗窃罪属于密行犯。

2.第二重归谬:以刑制罪。

非法采矿罪顶格7年,盗窃罪顶格无期。典型无证爆破开采、盗采不法程度远大于工程附随采挖。罪责刑相适应,施工附随采矿,不能定性盗窃罪。

四、关键转折与法治进阶

本案中我们遇到了专业精湛、勇于担当的优秀检察官。检察机关决定不批捕,最终不起诉。连锁效应之下,包括已认罪认罚且已逮捕的,全案均不起诉。

刑事上无罪,行政上呢?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我们面临第二场战役。案件进入“行刑反向衔接”程序。该不该行政处罚?我们的结论是:不应处罚。理由何在?处罚法定。擅自处置行为的处罚决定,于法无据——上述39号文不是行政规章,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者的制定程序和文件号,均不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置行为是采矿行为终结之后的事后行为,既然不是采矿行为,就不可能是违法采矿行为。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补交资源费即可修复行政法益。

行政法上,处罚无据,理所当然,也就无法入罪,不起诉是正确的。实务中,擅自处置砂石,一旦立案,几乎无一不处罚。需要拷问的是,“从来如此,便对么?”——正义是分配的正义。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办发〔2024〕39号文,将事后的“违规处置”拔高为“违法采矿”,缺乏正当性、合理性,我们团队就此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出审查建议函。去年7月31日收到人大法工委回复:材料已移送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五、结语:专业为基,跨界为翼

回顾本案,两点体会:

1.跳出案件看案件。 合法施工作业现场,不是非法采矿犯罪作案现场。

2.跨界是破局利器。 功夫在诗外,复合型知识结构,可以让我们有更多观察视角。

二十余年前半道出家做律师。其实,我还是在建桥。工程师遵循技术规范建造物理桥梁;法律人往返于事实和规范之间,构建通往公平正义的法律桥梁——工程与法律,殊途而同归。

image.png

本次论坛的主旨是——一针破局,深耕实务。但愿每一位法律人,都能找到那把破局的钥匙,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成功架起通往自由和权利彼岸的公平正义之桥!

谢谢大家。



END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