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202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已先行废止了将超龄用工一概认定为劳务关系的旧有条款。两项规范性文件前后衔接,共同重塑了超龄用工的法律秩序。
养老行业作为超龄劳动者密集的服务领域,护理员、保洁、安保、后勤等岗位长期依赖银发劳动力。新规落地后,养老机构的法律风险敞口显著扩大。本文结合两项核心文件,系统分析超龄用工对养老机构的影响,并提供合规建议。
一、新规出台立法背景
(一)立法背景
当前我国超龄就业群体体量庞大,过往法律体系存在制度短板,超龄劳动者薪资拖欠、工伤无保障、被随意辞退等维权难题突出。为落实国家延迟退休改革相关部署,五部委经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出台本规章,补齐劳动立法空白,明确劳资双方法定权责。
(二)总体立法思路
规章遵循三大立法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打破权益保障与劳动关系强制绑定规则,不以劳动关系作为权益保护唯一前提;二是做实权益兜底,从薪酬、休假、工伤、职业安全四大维度划定用人单位强制性义务;三是统筹平衡权责,兼顾银发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合理用工成本。
(三)法定适用范围
境内用人单位招用超龄人员,劳动者接受单位日常管理、从事有偿劳动即适用本规定;提前退休人员再次被养老机构聘用,同样受新规约束;弹性延迟退休在岗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条例另行规制,不在本规章适用范畴。
二、《暂行规定》对养老机构的直接影响
(一)法律关系可能被认定为“特殊劳动关系”
《暂行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
实践中,养老机构对护理员等岗位普遍实施日常考勤、排班、岗位考核、统一调度,且薪酬按月固定发放,工作内容具有长期性、排他性与组织依附性。依照新规,此类情形极有可能被认定为特殊劳动关系,从而适用劳动法关于加班费、经济补偿等规定。
(二)工伤保障
《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养老机构中,超龄用工人员发生了工伤。此前一般情况下,已享受退休待遇的超龄员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通常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认定程序,只能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维权。新规实施后,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若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也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
(三)享有权益
《暂行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超龄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规程和标准,完成劳动任务。
新规实施后超龄劳动者享有更多权益保障。
1. 基本权益划底线: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是超龄劳动者四项基本权益。(1)劳动报酬方面,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一条)。(2)休息休假方面,应遵守《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安排加班的应当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第九条)。(3)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应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第十四条)。(4)工伤保障方面,养老机构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第十五条)。
2.权利义务可协商:养老机构和超龄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协议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可对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第六条)。当然,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后的约定可以高于法定标准。对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超龄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四)救济途径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因本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因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暂行规定》发生争议后超龄劳动者有三种救济途径:
1. 行政投诉:超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负有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依法处理。
2. 劳动仲裁:对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四项基本权益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处理,即当事人可申请调解或者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案由为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
3.法院起诉:对四项基本权益之外的争议,当事人可以按照一般民事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案由为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
三、养老机构合规操作指南
(一)做好超龄人员分类管理,及时调整用工文本及管理模式
养老机构应当先对现有在岗人员开展全面梳理、实行分类精细化管理:针对处在弹性延迟退休期、劳动关系继续存续的人员,从劳动合同续签、工时管控、薪资发放到用工解除终止全流程,统一适用《劳动合同法》及配套劳动法律法规;针对已届法定退休年龄且不适用弹性延迟退休政策的人员(含原有在岗留用、新招录退休返聘等各类情形),须严格依据《暂行规定》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建议养老机构单独拟定超龄劳动者专用用工协议文本,在协议中细化约定关键条款:用工协议期限、岗位职责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排布、劳动报酬标准及发放周期与方式、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保障、工伤保险参保安排,另行明确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休假天数、未休或超休的薪酬结算办法、病假休假薪资标准,以及用工协议解除、终止的适用情形、提前通知时限、补偿金与代通知金的支付规则。
(二)依法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依据《暂行规定》的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须为超龄劳动者依法参保并全额承担工伤保险费用,养老机构应第一时间完成超龄人员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结合劳动者年龄、身体条件科学定岗,严禁分配高危、重体力作业。此外,养老机构需常态化落实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管控工作,组织安全技能、职业健康、岗前风险及劳保知识专项培训,完整留存培训签到、安全教育、防护用品领用、职业健康体检台账等书面资料,以降低后续工伤认定及安全生产责任风险。
(三) 完善考勤、工资支付及加班管理,强化用工过程留痕
依据《暂行规定》相关内容,法规原则上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但并未一概禁止。养老机构确因经营所需安排加班的,必须先行与劳动者协商,且严格依法核算、足额支付加班费。鉴于最低工资落实、薪资发放、加班费给付均已纳入劳动保障监察监管范畴,建议企业妥善保管用工协议及其变更材料、考勤排班表、工资付款凭证、加班审批单据、休假登记等档案,工资台账与工资支付记录遵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要求,留存年限不少于两年,规避行政查处与劳动争议风险。
四、结语
人口老龄化持续加深,大批银发从业者扎根养老一线,成为养老院护理、安保、后勤运转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新规并非用工枷锁,而是规避经营隐患的利好政策。短期梳理人员档案、补签用工协议、统一缴纳工伤保险虽需要投入时间,但能告别过往劳务用工权责模糊的窘境,有效规避突发工伤索赔、薪资仲裁等意外损失。当超龄员工的薪酬、休假、工伤权益得到法定保障,工作安全感提升,人员频繁流失的难题也会明显改善。立足老龄化发展大势,利用过渡期从容完成合规整改,既能依法守护劳动者权益,也能助力养老机构稳健经营,实现劳资双向共赢。
律师简介

张文婕律师
社会职务:现任海珠区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老年人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关爱老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普法宣讲团副团长、民建广州市委会青年与妇女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民政局智慧团养老服务小组专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员,广州市司法局调解库专家成员,广州市德洋恩普为老服务公益促进会理事长,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市海珠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副会长,民建海珠基层委员会第十支部主委,广州社会组织国际合作协会监事,海珠区调解协会理事。
主要荣誉:全国卫健委授予“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称号,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精神文明办、广州市妇联授予“2022年最美慈善家庭”称号,广州市律协授予执业二十年贡献奖,市统一战线举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作出新贡献”演讲比赛三等奖,民建广东省委会授予2024、2021、2018年度社会服务优秀个人,荣获民建广东省委会2017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演讲比赛二等奖,民建广州市委会2024年演讲比赛二等奖,民建广州市委会2020、2016年演讲比赛一等奖,民建广州市委会青年委员2019年积极履职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授予2018年优秀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授予2021年优秀委员会委员、2019年度“公益爱心奖”、2017年“优秀专门委员会委员”,海珠区十佳巾帼律师,腾讯授予“2017年腾讯大粤网十大影响力公益人物”。
擅长领域:老年人权益保护,残疾人权益保障、婚姻家事和财产传承。